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引导银行业保险业更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22〕1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更好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要求,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金融资源更高效地配置到人民城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协调发展。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融合互动、融通互补,助力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二)顺应发展规律,坚持因城施策。认识、尊重、兼顾不同城市的区域特征、人口发展、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等,参考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和人口变动趋势,采取差异化举措,科学选择支持重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
(三)坚持服务人民,促进绿色发展。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金融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金融需求,促进人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推动城市发展全面向绿色生态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
(四)发挥市场作用,深化改革创新。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金融与城市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共生发展。
(五)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安全高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和项目尽职调查,避免城市低水平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以人民为中心,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聚焦人民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城市生活品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增加对养老、托育、家政、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有效金融供给,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产品制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更好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规范发展消费金融,顺应消费升级和线上线下消费融合趋势,依法合规满足城市居民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及质量保障提升等提供金融服务,助力完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支持绿色食品企业、中华老字号、优质创新品牌等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企业发展,更好满足城市居民健康饮食需求。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支持公共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助力城市居民健康生活。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助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升突发疫情应急防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与各级政府合作,发展符合城市实际的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探索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罕见病和慢性病患者、有辅助生殖需求人群、有既往症人群等的保险服务,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人群健康保障需求;探索保险行业依法依规与医疗机构、社保部门等加强数据共享,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提供精准数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加强对专业化失能照护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并积极为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的老年养护服务项目等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提供助力。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鼓励开发具备较强养老功能的金融产品,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严格落实城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持续优化消费投诉处理,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大银行和保险产品知识教育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特别是学生和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引导其理性购买金融产品,自觉防范、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金融领域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持续强化行为监管,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促进城市安全发展。支持发展安全生产、食药安全、校园安全、医疗纠纷、建筑质量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推动构建城市安全防护网。鼓励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巨灾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机动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为城市交通运输提供保险保障。
四、围绕绿色、智慧,提高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推城市功能提升。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鼓励试点先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功能提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以及现代化物流体系、便民生活圈网点、步行街改造提升、城市停车设施等提供金融支持,保障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六)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城市发展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商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大力支持气候韧性城市建设和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发展能效信贷、零售类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绿色债券,妥善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市场建设,加强前瞻性研究和碳金融业务模式研究,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
(七)支持生态修复,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开拓创新,加大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循环经济、清洁取暖、新能源汽车和机械推广、铁路专用线建设、岸电建设、工业企业搬迁与升级改造等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探索针对渐进性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八)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城市智慧化水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提升城市金融服务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并充分发挥资金、技术、渠道、人员等方面优势,拓展线下网点和线上渠道的多元化城市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积极参与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及其他领域信息运用,在智慧规划、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等城市治理网络体系构建中,加大与政府在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助力政府决策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合理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风险管理能力,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针对适合险种研发和完善智能理赔服务,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保险需求研究。强化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促进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赔付智能化、便捷化,提升城市居民满意度。
五、服务实体经济,强化城市发展动能
(九)支持小微企业,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引导商业银行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提高普惠金融绩效考核权重、落实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规定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城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机制。引导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实现城市小微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精准对接。深入推进科技赋能,提升对城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十)支持特色产业,增强城市比较优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支持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发展绿色产业,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助力不同城市产业错位竞争、协同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等的金融支持,助力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银行机构优化制造业贷款结构,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
(十一)支持城乡融合,提升新市民服务质效。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支持,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开发适合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家政、外卖、运输等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升农业转移人口保障覆盖水平,持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县城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便民生活圈设施、产业配套设施、县城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水电路气热、污水垃圾处理、客运服务、物流配送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增强城市发展动力。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协同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研院校等,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为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撑。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发展首版次软件保险,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依法依规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六、强化协同合作,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十三)加强监管指导。统筹安全和发展,结合城市特征,因城施策,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有侧重地推动开展各项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比较优势和经营战略,找准自身定位,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十四)严守风险底线。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坚持审慎合规经营,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过科学规划论证的项目。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地方政府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及时跟踪掌握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有关举措,密切关注相关业务发展及风险,适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中的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监管措施。
(十五)加大合作交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共建共享、服务人民的整体思路,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促进多方信息共享,畅通供需双方对接。支持地方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为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联动银行业保险业自律组织及时解读相关举措要求,积极推动行业交流,加强典型经验互鉴。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6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